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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条款与承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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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证条款”(representations; warranties),系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针对过去曾经发生或现在存在、可能影响合约效力的一些“事实”,保证为确实不虚假的条款。常见者例如公司作为当事人所订立的合约,为确实保障双方权益,常常以此类条款保证公司成立的合法性、公司具备完整的权利能力(即法律上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该订约行为曾经过公司内部合法程序决议等等事项。

至于“承诺条款”(covenants),则是指当事人对于未来的事情承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例如A公司将自己旗下的造纸业资产与股份全数出售给B公司,B公司为了保障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与经济利益,可能会要求A公司承诺在这些股份与资产出售后,将不再经营相同的造纸事业或购入其它造纸业的股份,这种所谓的“不竞争”义务的约定,就是A公司的一个“covenant”。

虽然在学术上可以将representation、warranty和covenant做以上的区别,但是在英文合约的实际撰写上,常常把它们放在同一个条款里,统称为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或是covenants and warranties。下面为了清楚起见,还是用两个例子分开说明。

当事人通常会约定,保证条款里所叙述过去或现在的“事实”如果有虚假情事,或者当事人违反自己在承诺条款所为之承诺,对方当事人即取得解除契约的权利(right of termination;请参考本编之拾肆“违约条款”一节)。

the seller hereby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as to itself that:

(i) it is a duly organized legal entity, validly existing and in good stand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its board of directors has taken all necessary action to duly authorize the execution, delivery and performance of this agreement which actions are reflected in the minutes book of the corporation; and

(iii) its entry into and performance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do not violate any legal requirement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of the date hereof or any material agreements to which it is a party.

出卖人保证下列事项属实:
(i) 本公司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组织存在之法律主体;
(ii) 本公司董事会已依法授权本公司进行与本合约相关的订立与履行事宜,并记载于董事会记录中;
(iii) 本公司订立本合约及因本合约所致生之义务,不违反订约时之任何台湾法令,或违反其它任何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合约。

& legal entity
在法律上,除了自然人(natural person)具备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能力之外,还承认所谓的“legal entity”(法律主体)也有这种权利能力,例如公司法人就属于这样的一种“legal entity”,可以作为合约之当事人。

& in good standing
“good standing”是一个公司合法、有效存在的一种表征。例如在美国,公司每年向各州州政府缴纳少许的手续费用,州政府就会对该公司进行一些简单的调查工作,如纳税记录等等,如果没有问题,就会发给一张“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表彰该公司的状况大致良好。

& execution, delivery and performance
关于合约的签署和履行,英文里常将 “execution” 、“delivery” 和 “performance”合成一句话来说。其中“execution”是“签署”合约,“performance” 是“履行”合约,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delivery” 究竟所指为何,却不清楚,一般法律学者仅知道它是从古老的英国契约法沿用下来的用语,至于它的意义似已不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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